第353章(1 / 2)

玄德 御炎 1621 字 4个月前

主要针对的对象就是这通过战争获得的十余万胡汉人口。

该说不说,推动集体农庄的建设在凉州这种边地是有现实基础的。

因为凉州这种边地在早期有集体军屯、民屯和大规模推动代田法生产的传统,军屯民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集体农庄的雏形,而正是因为这种集体生产模式,才有代田法推行的基础。

西汉时期,为了对抗匈奴,西汉朝廷推动了移民实边计划,对边境大规模移民,并且实行屯田政策为军队提供粮食。

所以集体生产这种事情在内地郡国没有传统,但是在凉州、并州、幽州这种边境地方,为了给军队提供军粮,是有一定传统的。

刘备以此为依据,宣布要在凉州重新推动“民屯之法”,但是要改名换姓,变成【集体农庄】。

主要内容就是将俘获口众重新编户造册,打散分作一个一个生产小组,以壮劳力人数和家庭单位作为参照,官府将土地授予他们,但并非授予个人,而是将土地授予【集体农庄】这个集体。

农户属于集体农庄的时候,拥有对被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和收获权,当不属于集体农庄的时候,就会自动失去对土地的一切权利。

因此,单个农户并不具备出售土地和收购土地的权限,需要以集体的形式向郡国官府的土地主管部门进行申请,在官府的主持下才能进行土地的交易,土地的交易会被严格限制。

而收获分配方面,刘备则表示官府会通过计算和实际情况制定一个“农分”的概念出来。

大体上是根据每个农民的劳作时间进行农分的积累,农产品收获之后按照农分多少进行分配,最后也是贯彻一个多劳多得的基本概念,以此促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。

这些都会在农庄建立起来以后,对农民进行详细的宣讲,让他们都明白这里头的规则。

农户以集体农庄的整体形式向官府缴纳税收,也会以集体身份参与到官府的一系列征兵、徭役、建设用工等活动之中。

而这一策略最有利的地方在于,通过集体生产的形式,可以对冲掉小农生产模式下单个家庭的生产风险。

因为土地属于集体,生产也归于集体,当单个劳动力被官府征调前往从事兵役、徭役和其他建设用工行动中的时候,属于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农务将由集体农庄分配其他人代为劳作,确保土地不荒废。

且官府也必须要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农业生产和人力运用方面的平衡,不得随意征调农庄中过多的劳力从事非农业生产行动。

这方面的细节规定刘备也拿出来和大家一起参详,一起讨论,根据凉州州牧府之后的一系列生产计划做出了调整,计算出了一个比较合适的抽调人力的准则,官府管理之下的集体农庄就按照这个方式来推动。

对于一些官吏出于种种目的提出的质疑,刘备大手一挥,打了个哈哈。

“民屯古已有之,效果确实不错,不过是管理上的问题导致逐渐荒废,现在对咱们来数,不过是把古人的智慧拿来用,并且更正古人的错误,要是搞得不好,那就不搞,搞得好了,可以推广,实践,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。”

第二百六十二章 “文明之光”

刘备给这件事情定下基调,部下官员们无话可说,只能点头认同。

但是不少本地官吏对这个据说脱胎自军屯民屯之策的“集体农庄”多少怀有一些疑虑,尤其是那个土地归属集体而不归属个人的说法,很有些在意,只是不知道该怎么说。

只有极少数人在短时间内就注意到,要是土地被归属于整体而不归属于个人,那么又该如何以收购土地巧取豪夺的方式来增加个人资产呢?

到时候土地的收购和卖出就需要在官府的监管下进行,需要登记造册,私下里单对单的贸易将不被认可,而一旦通过这种方式购置土地增加资产,又如何能够隐藏财产、躲避税收呢?

这对于有志于扩大个人和家族财富的大户来说,不是什么友好的政策。

但是对于想要扩大税源巩固税收基本盘的官府来说,好处是大大的。

因为这种明显是为了公理而推动的政策的实施,他们的疑虑只能埋藏在心里,不能拿出来说,因为这种考量本身也不是能够宣之于口的东西。

后面,凉州官府就开始按照刘备定下的基本原则,开始上手对官府掌控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。

根据汉书记载,当时民户编制是有规定的,一般以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。

换句话来说,五百户为党,一万二千五百户为乡,乡、党二字连用,指乡里,也就是同乡人。

不过实际操作方面,随着时代变迁和战乱、自然灾害、瘟疫等等,这样的标准编户模式也不能得到贯彻,尤其在凉州这样的边地,基层组织有些地方有,有些地方已经荒废了。

既然荒废了,那就按照我的规划来。

刘备规定,集体农庄需要保证一定的生产能力和